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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小科普

发布者:文化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次数:

一、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奖励对象

评选对象为学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在校学生。

3.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旷课及其它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名列班级前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6. 作风优良,生活俭朴;

  7. 当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 评审要求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成立班、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与评定。

  9. 评审程序

  10. 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12. 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二、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1.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学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

  2. 基本申请条件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旷课及其它违纪行为;

  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上学年综合测评及成绩排名名列班级前30%;

  8.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9.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0. 当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11. 评审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成立班、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与评定。

  12. 评审程序

  13. 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15. 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6.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三、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原则上都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1.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2. 申请基本条件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7.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8.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9. 评审程序

  10. 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11.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12. 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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